Article 15

Amended

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