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及既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子、又生产经营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企业,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