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申请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符合检验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同意,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时,应当与申请单位约定现场检验时间。对不符合检验受理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与申请单位约定现场检验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