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及时向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六)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之内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八)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行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