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特种设备变更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向特种设备移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