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民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发展规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本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职权。

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