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申请建立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

(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三)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考察报告;

(四)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