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