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能源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在反窃电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电力法律、法规;

(二)受理电力用户投诉,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

(三)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四)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下统称供电企业)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反窃电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