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
(四)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五)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村民对前款所列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