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当选:

(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二)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有妇女当选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按照得票顺序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名额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四)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可以参照前款规定,保障村民委员会中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对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