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告知选举事项,并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方法;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受理村民的申诉和举报;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