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19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4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Chapter 2鼓励与扶持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hapter 3管理与监督
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五)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未列入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粘土砖。
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
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或者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