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二)查阅、复制被监督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电子数据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四)核实被监督对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五)核查被监督对象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六)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

(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八)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权,应当经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