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但提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以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