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监督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监督对象或者财政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被监督对象认为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在决定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回避之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监督检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