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等合格证明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独立计量器具,排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建设单位已依法办理排水手续;

(三)教育、养老、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