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首套房屋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服务范围是整个物业服务区域。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经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招标、评标和中标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信息。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