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一人;

(二)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

(三)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一人;

(四)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

(五)业主代表,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单位代表人选由各自单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