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