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提议的委员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五年。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出租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邀请租户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