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

按照前款规定递补后,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达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予以协助。业主委员会人数已达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但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