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予以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隐匿、销毁属于全体业主的资料、财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