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建设、设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