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