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保障相关经费,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管理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