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