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三)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

(五)改造建筑外立面妨碍逃生或者消防救援;

(六)在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堆放、架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七)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或者张挂、张贴宣传品;

(八)其他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