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养犬活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本居住区内养犬相关信息,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犬只建立档案,规划设定犬只活动区域,开展巡视检查,协助解决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情况,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