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凭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登记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养犬登记。

养犬人变更住所地、护卫场所和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前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丢失、死亡、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识别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补录。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