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隐蔽建设或者易发生危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在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海绵城市设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做好隐蔽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海绵城市设施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监督;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