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灵活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加强水系保护与修复,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小区改造、园林绿化、地下管网整治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透水铺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