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