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