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救援站、普通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救援站和专职消防救援队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加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

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