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