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