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交易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审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证照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或者违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