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经营者对消费者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