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经营者信用状况,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守法诚信经营者给予褒奖和扶持,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