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计费准确;计量计费错误的,多收的费用及利息应当及时退还消费者;故意调校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额为多收费用的三倍。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水、电、气、话时、流量等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经营者应当负责对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除临时紧急检修外,应当提前七日在新闻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