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经营证照。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证照,督促场内经营者悬挂、摆放经营证照或者佩戴进场交易证;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