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
(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