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排险救援,同时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救援结束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对电梯及时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发生严重电梯事故的,电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