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前十日内,到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检测信息数据端口对接,纳入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前,将从业资质、固定办公场所、作业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检测工作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