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且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毁坏标志、标识;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