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岗位职责、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应急处置等相关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按规定保存。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满足需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四)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同时标明电梯使用单位值班电话等信息;

(六)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定期检查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确保功能正常,随时有效应答;

(八)确保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九)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应当暂时停用电梯,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

(十一)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通知并协助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安抚被困人员;

(十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期,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引导乘客有序乘梯,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十三)对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

(十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