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三)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护保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