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傈僳族阿尺木刮、塔城热巴、傈僳族瓦器器、纳西族阿勒古歌、大词戏、扬琴调等传统舞蹈、传统音乐及戏剧曲艺;

(二)傈僳族祭天古歌、塔城藏族热巴舞蹈传说、傈僳族恒乍绷的故事、傈僳族音节文字等传统口传民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三)傈僳族服饰、傈僳族弩弓、傈僳族克耍俄粒、包谷麦芽糖、八盘四座、维西粑粑等传统技艺;

(四)射弩、磨磨秋等传统体育竞技及游艺;

(五)傈僳族阔时节、达摩祖师洞转山等民族传统习俗、节庆;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