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下列地区和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一)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的单位、场所。

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微型消防站标准建设,配备相应装备、设施,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志愿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应当为志愿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